关于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10-10 10:26 作者:人事科 来源:市民政局 阅读: 字体:[] []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需要等情况,我局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公示期为7天),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在公示期内向市民政局反映。

联系电话:6641838

电子邮箱:hnsmzjrjk@163.com

通讯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民生大厦十楼1017室

 

附件: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详见表1、表2、表3、表4、表5)

 

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9日     

 


1

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2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市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

市民政局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市民政局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

市民政局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及电力、通信等其他有关部门

《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

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认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承办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
3.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
5.送达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结果文件;
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认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慈善组织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认定申请给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认定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2

行政确认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3.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 号)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1.初审阶段责任:查看审核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初审合格后,指导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填写相关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核对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核对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现场填写的相关材料;                 4.发放收养证书阶段责任:登记合格后,发放收养登记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53577

 

3

其他

权力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阶段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4

其他
权力

非慈善组织类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基金会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初审意见经领导(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民政厅。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市属基金会及代表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
2、对年检(初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完成年度检查(初审)并报省民政厅,产生不良影响的;
4、侵犯基金会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5

其他
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阶段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6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7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承办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
3.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行政审批结果文件;
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给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8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9

行政许可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53577

 

10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单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依法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省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变相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0554-6648114

 

11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13

行政处罚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14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1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基金会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基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基金会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基金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对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对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基金会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基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基金会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基金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18

行政处罚

对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基金会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基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基金会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基金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对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收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0554-6648114

 

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收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0554-6648114

 

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的殡葬设施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53577

 

22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53577

 

23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的殡葬设施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53577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24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25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26

行政强制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431

 

27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31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1.立案责任:发现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33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1. 立案责任:发现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3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养老机构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3261

 

36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省级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所属志愿者进行行政处罚的;
2.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1930

 

37

行政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收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0554-6657132

 

 

 

 

 


 

 

3

市民政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备注

1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依申请服务类

 

2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社会团体法人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依申请服务类

 

3

社会组织评估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2〕131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依申请服务类

 

4

行政区划简册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市民政局法规和区划地名科

主动服务类

 

5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二条: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市民政局事务科(儿童福利科)

主动服务类

 

6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市民政局事务科(儿童福利科)

主动服务类

 

7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市救助管理站

主动服务类

 

8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章在站服务第一节生活服务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4.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市救助管理站

主动服务类

 

9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第三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市救助管理站

主动服务类

 

10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市救助管理站

主动服务类

 

11

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市救助管理站

主动服务类

 

1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市救助管理站

主动服务类

 

13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救助管理站

主动服务类

 

14

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协调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七条“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第十四条规定“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安置地”。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协调督导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跨省返乡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
4.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指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5.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省民政厅要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6.《关于同意调整设立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2﹞166号),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负责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救助工作。

市救助管理站

主动服务类

 

15

办理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2020年版)》(皖民养老字〔2020〕93号)第八条 补贴标准中规定,养老机构服务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养老机构开展的职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标准申领职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依申请服务类

 

16

福利彩票兑奖

1.《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五条: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市福彩中心

依申请服务类

 

17

彩票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公告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市福彩中心

主动服务类

 

18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动服务类

 

19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市民政局慈社科

依申请服务类

 

20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市民政局慈社科

依申请服务类

 

21

孤儿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

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主动服务类

 

22

门(楼)牌编号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门楼牌管理归属民政部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市民政局法规和区划地名科

依申请服务类

 

23

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2.《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3.《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主动服务类

 

24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号)。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动服务类

 

25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主动服务类

 

26

福彩公益专项活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第十三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坚持依照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市福彩中心

依申请服务类

 

27

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四、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2.《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二)培训阶段。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分批次开展人员培训。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依申请服务类

 

28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2.《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依法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承办该职责事项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主动服务类

 

29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贷款贴息标准。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发放标准公布为主动服务类;补贴发放为依申请服务类

 

30

福彩公益金助学

《关于开展“安徽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的通知》(皖彩函〔2016〕34号):为进一步践行福彩发行宗旨,传播福彩公益文化,积极将“安徽福彩圆梦大学”等打造成我省福彩公益活动的品牌,经研定,省福彩中心将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徽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六、活动要求4.助学金发放形式。各市可以选择学校、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等,结合各市助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发放仪式。

市福彩中心

依申请服务类

 

 

4

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保留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处理决定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验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保留

行政相对人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2.《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南》(二)办理程序: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保留

行政相对人

 

3

基金会设立验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保留

行政相对人

 

4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保留

行政相对人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保留

行政相对人

 

6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4项: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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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7项: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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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9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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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5项: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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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社会团体换届审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全省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注: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网上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上传上一届财务审计报告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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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规范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规范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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