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26 08:32 阅读: 字体:[] [] []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915号),完善特困人员救助制度,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特困供养制度,切实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与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切实保障特困对象集中住养需求。开展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完善特困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

1、特困供养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档案管理。供养对象实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县(区)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1、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2018年度被评为三星级以下的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未达到星级评定标准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2、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3、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寿县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寿县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淮发〔201914号)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制度。对未开展护理保险制度的县(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2016102号)有关精神,鼓励各县(区)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 资金筹措

(一)各县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按原筹资渠道解决。

(二)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将当地政府设立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安排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各县(区)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补贴、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经费等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每月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

(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特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四)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特困供养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区可按此实施办法执行,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寿县、凤台县可参照此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特困供养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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