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汇报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月19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根据省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分别征求了县区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共47家单位意见,3月29日召开了部分单位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提请市委深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5个部分27条。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二)健全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包括: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
(三)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包括: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增强社区依法办事能力;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增强社区应急管理能力;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增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能力;提升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质量。
(四)着力补齐短板完善工作机制
包括: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建立完善社区多元共治机制;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社区“三社联动”机制;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加强城乡社区社会救助。
(五)强化组织保障
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标准化建设和激励宣传机制。
三、本市特色做法
1、第二部分第3条“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中,增加了“充分发挥居(村)民会议,居(村)民小组在城乡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要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片组户联系”工作制度。”和“‘阳光村(居)务’建设”。
2、第二部分第4条“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中,增加了“吸引社会组织参与全市为民服务工作。大力推进市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3、第三部分第1条“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中,增加了“大力推进社区协商示范社区(村)建设工作,完善我市的全省第一批、第二批社区协商示范社区(村)协商工作各项制度,规范协商程序和内容”。
4、第三部分第3条“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中,增加了“建立健全社区(村)居民户文明星级评定、‘社区好人’、‘好媳妇’、‘好婆婆’等道德评议机制。并在居民户门口悬挂标牌和在社区显要位置张榜公布。开展文明社区争创活动”。
5、第三部分第4条“增强社区依法办事能力”中,增加了“‘一社区(村)一律师’等法律进社区活动”和“加强社区(村)法治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6、第三部分第5条“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中,增加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培养发展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进一步探索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整合城乡社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力量,协调处理群众利益问题,加强城乡社区舆情掌控,强力推进网络问政,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7、第三部分第6条“增强社区应急管理能力”中,增加了“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辖区内单位避难场所共享制度建设”。
8、第三部分第8条“增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能力”中,增加了“要统筹考虑区域特点、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的因素”;“将包括居民区、驻区单位、城市道路等在内的城乡所有区域纳入网格,将社区(村)“两委”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特岗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综合型网格员队伍”和“各社区(村)要将网格化管理图表和网格责任人名单公布在社区(村)明显位置”。
9、第三部分增加了第9条。“提升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质量”,“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52号)文件精神,全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城乡基本公务服务均等化,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农村开展连锁经营,设立便民服务网点。各级财政要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10、第四部分第2条“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增加了“要认真落实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城市社区组织用房规划移交工作的通知》(淮民〔2017〕110号)文件要求,对2006年后和2017年7月11日前建成小区的社区组织用房移交工作,市、区(县)要安排力量进行集中整治,确保社区组织用房移交到位。加快贫困地区和财政困难区县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市、区(县)要出台落实社区建设经费保障措施,市对财政困难区(县)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在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
11、第四部分第5条“建立完善社区多元共治机制”中,增加了“设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社区矛盾调处平台,完善矛盾纠纷梳理研判、突发事件联勤联动、民事纠纷警民联调诉调对接等大调解工作机制”。
12、第四部分第6条“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中,增加了“建立社区工作人员报酬自然增长机制”和“市有关部门要制定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指导性文件,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报酬标准”。删去了皖发〔2018〕3号文件中“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因为我市已经制定了《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16〕83号)文件。
13、第四部分第7条“建立完善社区‘三社联动’机制”中,增加了“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和“全面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14、第四部分第8条“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增加了“完善市级居家养老服务呼叫平台的服务功能”。
15、第四部分第9条“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中,增加了“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和“鼓励党员居民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党员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居民按法律程序依法成立”。
16、第五部分第1条“加强组织领导”中,增加了“成立社区治理协调机构”。
17、第五部分第2条“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中,增加了“积极探索高新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各县区可探索‘大社区’管理模式”。删除了皖发〔2018〕3号中“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有效服务社区居民的管理体制,科学调整社区规模,优化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总结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进行分类指导,探索实行区直接服务和管理社区等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大社区’管理模式。”
四、建议
经了解,《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18〕3号)文件的送审稿起草后,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因此,建议本《实施意见》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