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20 11:37信息来源:市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淮南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淮南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市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工作。市民政局要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名工作,负责市内重要和跨县(区)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有关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淮南市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 、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目标考核、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重大政策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协调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和区划地名科。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复议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研究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地名工作,负责市内重要和跨市、县(区)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有关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指导县(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社会组织党建有关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社会救助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县(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及市本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五)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六)养老服务科(老龄工作科)。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宣传教育。承担全市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发展银发经济的推进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七)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 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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