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20 11:37信息来源:市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7 号)和《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 实施意见》(淮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民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划、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 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 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 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 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和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 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 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 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 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 勘定、年检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内重 要以及跨市县界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 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 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 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和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 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和落实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 养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 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和落实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 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和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

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 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 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 进资源向薄弱县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 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 服务平台。

第四条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 传、目标考核和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重大政策和重要文稿等 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协调工作。承担民 政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 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民政物资、 基建等计划的落实情况。拟订全市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 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 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 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和机关离退休人员服 务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三)法规和区划地名科。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草案,承担民政标准化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有 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 线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标准,承担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 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 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内重要和跨市县界的自然 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有关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 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 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 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指导县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 法监督工作。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综合 党委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 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 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六)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 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 策、标准,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健全农村留守 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 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机构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 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设区市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七)养老服务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全市老年 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 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 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 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 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志愿服务政策,制定全市社会工 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社 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另行规定。

第六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 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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