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淮南市民政局行政确认目录

发布时间:2022-01-14 08:35信息来源:市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认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承办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
3.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
5.送达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结果文件;
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认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慈善组织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认定申请给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认定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2 行政确认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3.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 号)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1.初审阶段责任:查看审核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初审合格后,指导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填写相关材料;                        3.审查阶段责任:核对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核对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现场填写的  相关材料;                                                     4.发放收养证书阶段责任:登记合格后,发放收养登记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保留
3 行政确认 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城镇道路地名,以及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命名、更名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地名命名,应当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城镇道路地名,以及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区范围内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向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后报送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县范围内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向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确认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地名使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地名使用名称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确认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确认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5、在行政确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保留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