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2版

发布时间:2023-12-13 11:40信息来源:市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 审批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三、 受理机构

淮南市民政局

四、 决定机构

淮南市民政局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六)由单位举办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如由个人举办,举办者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三、 受理机构

淮南市民政局

四、 决定机构

淮南市民政局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基金会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内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今第26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淮南市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基金会设立批准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金会变更批准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基金会注销批准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4、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5、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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