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市民政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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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电话 监督 |
1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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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认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2 |
行政确认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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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1.初审阶段责任:查看审核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53577 |
3 |
其他 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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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44431 |
4 |
其他 |
非慈善组织类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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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基金会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44431 |
5 |
其他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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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44431 |
6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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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4431 |
7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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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8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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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4431 |
9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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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53577 |
10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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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受理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单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依法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省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变相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
0554-6648114 |
1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4431 |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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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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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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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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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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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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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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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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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4431 |
13 |
行政处罚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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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4431 |
14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4431 |
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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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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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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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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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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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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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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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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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4431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基金会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对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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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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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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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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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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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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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基金会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18 |
行政处罚 |
对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对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基金会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对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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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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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收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8114 |
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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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收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8114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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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53577 |
22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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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5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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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53577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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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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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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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4-6644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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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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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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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4-6644431 |
26 |
行政强制 |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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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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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4-6661930 |
27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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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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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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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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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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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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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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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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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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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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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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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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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31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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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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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33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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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
1.立案责任:发现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3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61930 |
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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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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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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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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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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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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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73261 |
36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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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4431 |
37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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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收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57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