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7号提案的答复函
黄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提案,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2014年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明确要求“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低保、特困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三)2021年,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2021年施行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收入中的转移净收入包括赡(抚、扶)养费、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二、我市残疾人纳入低保相关政策及保障情况
(一)我市现行政策
残疾人历来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关注人群,也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照顾。现行的《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1〕116号)就残疾人享受低保做出了详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低保。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城市低保实行补差保障,对纳入城市低保的按照保障标准全额上浮30%核定低保金,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对纳入农村低保的按照A档核定低保金。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我市低保标准,但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而第十八条对因残疾支出扣减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2023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淮民〔2023〕37号),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费进行了豁免,《通知》提出,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二)保障情况
我局从市残联提取了全市持证残疾人数据,与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数据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截至2023年7月份,我市共有持证残疾人10.5万人,其中39417人纳入低保、特困保障,占比38%;重度残疾人51886人,其中26055人纳入低保、特困保障,占比50%;18周岁以上精神一、二、三级残疾人14657人,其中8450人纳入低保、特困保障,占比58%;18周岁以上智力一、二、三级残疾人6512人,其中4889人纳入低保、特困保障,占比75%。
三、下一步打算
综上所述,当前我市施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残疾人“单人保”政策,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政策要求,而我市在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时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也降低了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落实上级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继续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待上级有新政策调整后我们将及时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好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办复类别:A类
联系电话:6661763
联 系 人:丁纯辉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