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为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开展“助学工程”项目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新时代新形势下儿童福利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好我省孤儿平等享有接受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促进更多孤儿成长成才。
二、明确对象
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助学工程”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三、规范流程
(一)申请。由孤儿本人提出助学金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向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孤儿申请助学金,应当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籍证明(申请助学金时所在学期内出具);
4.孤儿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社会散居孤儿助学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孤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三)确认。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孤儿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的核实确认。孤儿身份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确认。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孤儿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孤儿,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纳入“助学工程”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孤儿本人并说明原因。
(四)发放。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按年一次性将助学金发放到孤儿本人银行卡,并于当年12月30日前发放完成,并同时将发放人员花名册报省民政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儿童福利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测算。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表报至省民政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儿童福利处)。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加上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孤儿助学金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儿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二)规范档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助学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做到“一孩一档”。社会散居孤儿“助学工程”档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市、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助学工程”档案由本机构负责管理。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助学的精准性。省级民政部门对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县(市、区)“助学工程”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县(市、区)民政部门检查应做到全覆盖。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助学工程”实施工作,将各市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内容。
附件: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略)
2.“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花名册(略)
3.“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金需求表(略)
4.“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金清算表(略)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