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行风热线】关于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5-05-12 15:08信息来源:市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访谈主题:关于慈善捐赠有关问题的解答

访谈时间:2025年4

访谈嘉宾: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本明

          四级调研员、儿童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负责人李娜

          低保中心副主任章丹虹

访谈地点:淮南人民广播电台演播室

主持人:淮南人民广播电台

现场视频


不少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就慈善捐赠有关问题咨询。针对这些问题,淮南市民政局为你解惑。

一、什么是慈善?

意思是指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仁慈而善良。 慈善是一项活动慈善事业是人们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济贫的一种社会事业。慈善事业的活动对象、范围、标准和项目,由施善者确定。

、个人可否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渠道开展公开募捐?

对于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开展“募捐”的行为,要区分个人发布的“募捐”信息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其性质。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当然也不可以通过朋友圈、微博、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募捐。如果个人想发动身边的朋友参与捐赠,那么可以将民政部指定的二十家慈善募捐信息平台发布的慈善募捐项目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或者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发起慈善募捐项目。

依照《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34号),只有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等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可以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对于个人募集款物的用途是为了解决本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生活、医疗困难等,这种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而是个人求助行为。对于个人求助,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属于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慈善法调整,个人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形式发布个人求助信息。

三、公开募捐应在什么范围内进行?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管辖区域进行。如果确因需要在区域外进行的,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但捐赠人的捐赠不受地域的限制。

如需开展募捐又不宜公开募捐的,应当在组织内部或者特定范围内开展不公开募捐。确实需要公开募捐的,应当以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

同时,《慈善法》鼓励除慈善组织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四、捐赠财产包括哪些方面?是捐钱好还是捐物好,捐赠的财物是否有限制?

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但必须是属于捐赠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而且必须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五、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捐赠吗?

可以。捐赠还可以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把所得收入全部或部分捐给慈善事业。但事前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协议执行。

    六、捐赠人是否可以指定捐赠用途和捐赠对象?是否可以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定向捐赠?若可以,定向捐赠有哪些限制?

捐赠人可以与有关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但不得约定捐赠给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

有约定用途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比如,捐赠人指定将物资捐赠给武汉的火神山医院,慈善组织则不得将有关财产捐赠给其他医院或者民营医院。为更好达到捐赠的目的,建议在捐赠的时候与有关组织约定使用用途。

根据法律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定向捐赠,但捐赠人不得向利害关系人进行定向捐赠。

、捐赠人有权监督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吗?

有权。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慈善组织收到捐赠财物后该怎么用,可以变卖吗?

应当按照慈善项目和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物,不得挪作他用。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九、慈善组织需给捐赠人什么手续?是否一定要开具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只要接受捐赠,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是否需要捐赠票据,均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作为捐赠凭证。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予保管。

十、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时是否需要签订协议?疫情防护紧急可否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

捐赠人有要求签订协议者,应当给予签订协议。其内容包括捐赠的种类、数量、质量、总值、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疫情防护紧急可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前方救援十万火急,慈善组织能快则快,但同时也要有所规范,那么建议当前情况下,能签署书面协议的签署书面协议,不能签署书面协议的,可以让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线上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快速的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

十一、捐赠人承诺捐赠后不履行捐赠义务该怎么办? 

从捐赠的法律性质而言,捐赠活动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行为,属单务合同行为。因此,在出现未履行捐赠承诺的情形时,慈善团体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以诉讼方式要求认捐人强制履行交付义务。

捐赠人违反协议的,慈善组织可以要求他们交付,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慈善的合法权益。

如果捐赠人由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十二、骗捐或者诈捐的行为违法吗?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肯定违法。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其他组织的名义,发布捐赠的虚假信息;或者谎称本人、亲友感染病毒的;骗取他人财物的,系诈骗行为。诈骗行为视诈骗数额和诈骗的情节,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我们再次提醒公众,要认真核实发起捐赠的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并及时跟踪,避免上当受骗。如已经被骗捐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十三、慈善组织运行费用怎么支出?

慈善组织必备的运行费用应当予以保证,但要秉承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尽量减少运行费用。

按照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 百分之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 百分之十三。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组织支出比例不受限制。

十四、慈善组织是否应当进行信息公开?公开什么内容?

慈善组织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募得款物情况;(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十五、慈善信息怎么公开?

为落实《慈善法》的要求,民政部已于2017年9月1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同时,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

慈善组织无需自己建立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可以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上述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更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涉及主体不广泛、关注度相对较低的信息,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

十六、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如何公开信息?

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中国”上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上公布以下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的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在慈善中国网站公布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十七、捐赠财产可以抵税吗?

捐赠财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捐赠财产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其次捐赠必须领取合法票据即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

再次,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

十八、修改后的慈善法关于慈善募捐有哪些规定需要把握的?

    根据修改后的慈善法的规定,关于慈善募捐的应知应会,至少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慈善募捐有着明确的边界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的专有权利。换句话说,只有慈善组织才有权利开展慈善募捐,其他组织或个人均没有这个权利(不管是公开募捐,还是定向募捐)。

 

近年来,随着慈善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具有慈善功能的社会组织等都鲜有从事慈善募捐行为,但还有两种情况需要提醒周知。一种情况是,我国红十字会组织虽然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但其开展公开募捐仍然要接受慈善法的调节监督。对此,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2017年9月8日,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另一种情况是,个人求助算不算慈善募捐。个人求助不是慈善募捐,应该说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因为慈善的本质是公益,是“利他”,而个人求助则是为自身的利益,是私益,是“利己”。这次修改的慈善法把个人求助纳入了慈善法,是个创造,主要目的是规范管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并没有改变个人求助的属性。

 

二、公开募捐有着一系列严格且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我国的慈善募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另一种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在本章慈善募捐的十三个条文里,明确规范定向募捐行为的条文仅两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而规范公开募捐的条文则多达七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八条),可见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是慈善募捐这一章的重中之重。为此,法律给出了一系列严格且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一是开展公开募捐首先要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除了极少数自登记之日起就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外,绝大多数慈善组织登记成立后还不能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开展定向募捐。要能够开展公开募捐,前提条件是该组织要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公开募捐资格的取得,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该组织要依法登记满一年,不满一年不行,这个算是时间条件。(二)该组织要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在过去的实践中慈善活动运作规范,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这个算是质量要件。(三)该组织要自愿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因为这是权利,你可以提出,也可以放弃,这个算主观愿望要件。(四)民政部门受理并审批。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这个算是行政许可要件。以上四个要件,缺了哪个都不行。

 

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开展公开募捐的形式要合法合规。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需要指出的是,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在实践中,不少慈善组织对这个规定执行不到位,造成对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公共秩序的干扰和不良影响,有的甚至引发舆情。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违法情形作出了严厉的法律处罚规定,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切勿违法违规。

 

三是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方案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指导和监督。需要强调的是公开募捐方案要实事求是,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虚构事实、不诱导募捐对象,否则,方案一旦实施造成了后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对此,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都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四是开展公开募捐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

 

五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对合作募捐活动和所得款物负主体责任。“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这是2016年慈善法颁布时的规定,实践证明,这是极具智慧的中国创造:一方面,极大地缓解了社会上盲目发起成立慈善组织的冲动,减轻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压力;另一方面,方便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现慈善的良好愿望。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比单独成立一家慈善组织省时省力省成本。我国现有近1.5万家慈善组织,它们具有强大的合作能力和执行能力,有多少慈善梦想它们都能帮助你梦想成真。修改后的慈善法第二十六条又增加了如下内容:“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这些新增加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连同前款法律规定一道,把合作募捐活动和所得款物的主体责任明明白白地压给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就新增内容而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要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一)合作募捐要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进行,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二)要在合作前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对合作方进行评估,查一查合作方的诚信记录,看一看合作方的合作事项有无违背法律法规之处,有无违背慈善组织章程、宗旨使命之处等等;(三)要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经理事会和法律顾问审查,以免出现法律风险;(四)要在公开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各方面进行监督;(五)要加强对合作方相关实践过程的指导和监督,不能以合作代替指导和监管;(六)要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法律是要追究慈善组织责任的(参见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六是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把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从多种多样的公开募捐形式中突出出来,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加以规范,符合我国慈善募捐发展的需要。新增的第二十七条由两款组成,前一款的基本精神是从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继承而来,是对慈善组织提出的要求,大家也都比较熟悉;后一款是新增加的内容,是对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出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服务”和“三个不得”。“三个服务”是指,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要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三个不得”是指,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

 

七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法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验证义务主体、验证内容和方式,如不履行,将依法追责。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是应急状态的公开募捐。应急状态下的公开募捐不是在本章而是在第八章进行规范的,待进行第八章导读时,笔者再述。必须指出的是,应急状态的公开募捐与本章内容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考虑到应急慈善较为重要、较为迫切,把它从慈善募捐中独立出去、单独成章予以规范也是必要的,但这仍然不能割舍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仍然需要从法律整体上把应急状态下的公开募捐作为慈善募捐的一个重要部分来把握。

 

三、用好“定向募捐”这一慈善组织与生俱来的权利

 

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开展公开募捐是有门槛的、有条件的,即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才能进行公开募捐;而定向募捐是慈善组织与生俱来的权利。因为法律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所以慈善组织一定要用好用足这一权利。

 

作为与公开募捐相并列的募捐方式,定向募捐最主要的特征是募捐对象的特定性,即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范围内进行。由于定向募捐的对象特定了,就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募捐范围小了、募捐规模小了、社会影响也小了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一些慈善组织不能辩证地看待定向募捐,出现了忽视或者不重视定向募捐的现象,应当说这种认识和行为是不对的。必须看到,定向募捐虽然有范围、影响小的一面,但也有自身独特优势的一面。拿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而言,它必须过募得来钱、管得好钱、把钱花得好这三道大关,这三道关每一道都不容易过、都容易出问题。就像俗话说的那样:“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如果慈善组织没有准备好,硬要不满足于定向募捐,赶鸭子上架、匆匆忙忙开展公开募捐,那就要出大问题。目前慈善界实际运作层面,出问题最多的就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三道大关中每一大关都有活生生的案例。相比之下,定向募捐的慈善组织压力要小得多,各项运作也从容得多,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在实际运作中循序渐进地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绝大多数实现了稳中求进。定向募捐是一个很好的募捐方式,慈善组织若没有做好各方面准备,不要轻易放弃定向募捐,不要不顾实际地去转向公开募捐,而是要利用定向募捐这个稳定器去稳扎稳打,去训练各方面能力,然后一点一滴地积累和成长,为将来实现公开募捐打下坚实基础。许多慈善组织一辈子都专注于定向募捐,也是一个极富智慧的选择。考虑到定向募捐是慈善募捐的形式之一,也考虑到通过定向募捐后财产关系将发生的变化,所以慈善法也给慈善组织行使好定向募捐这一权利画了线,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正面清单,可以做什么;一个负面清单,不可以做什么。

 

正面清单: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参见第二十九条)

 

负面清单: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参见第三十条)

 

四、在慈善募捐中必须守住的三条底线

 

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是管总的,适用慈善活动的各个环节、全部过程、所有领域,不管是公开募捐,还是定向募捐,都是慈善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都要遵守慈善法第四条提出的原则要求。结合慈善募捐这个领域的具体实际,法律进一步划出了慈善组织在慈善募捐中必须守住的两条底线和一条所有公民都要坚守的底线,这是慈善法总则精神的体现和要求。

 

慈善组织坚守的两条底线:一条是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参见第三十一条);另一条是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参见第三十二条)

 

全体公民坚守的底线: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参见第三十三条)

 

上述三条底线如有失守,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已有明确法律责任,应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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