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10-16 09:41信息来源:市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及政府网站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特困人员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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