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民政部、省民政厅相继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4月30日,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市民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结合特困供养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认定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
三、起草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21〕17号)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草拟了《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8日-10月8日挂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修改建议两条,均已采纳。修改完善后的《认定办法》于10月13日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
五、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他们。
六、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对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规定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明确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对特困人员依据(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等六项指标确定生活自理能力,明确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认定办法》还对特困人员应当终止救助供养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七、创新举措
一是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将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申请人收入。
三是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办法》明确规定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认定办法》对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五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八、保障措施
《认定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九、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民政局将以落实《认定办法》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把党和政府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政策咨询部门: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联系人:陈鹏飞 联系方式:6646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