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淮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和《淮南市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3 10:33信息来源:市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淮办发〔202117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制度,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等文件及省市民生工程相关要求,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淮南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淮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和《淮南市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城乡最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及临时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起草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淮办发〔202117号)

《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1116号)

《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淮民〔202198号)

《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1122号)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召集相关科室召开会议,商讨起草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并指定局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开展起草工作,起草形成初稿,并向市财政局征求建议。经相关领导审阅,结合反馈意见最终印发正式文件。

五、工作目标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六、主要内容

具有我市户籍的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本市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七、创新举措

实现了我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临时救助。赋予乡镇(街道)低保、特困和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提升救助效率。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九、下一步工作打算

不断完善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政策咨询部门: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联系人:陈鹏飞          联系方式:6646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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