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民政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年,淮南市民政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淮府办秘〔2021〕42号)等文件精神,聚焦重点民生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抓手,从细化政策解读、引导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完善依申请制度、拓展公开范围等多个方面,积极发挥政务公开工作在推进现代化民政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
2021年,通过政务公开平台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18件。及时跟进市府办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要求,准确、准时发布淮南市民政局2021年部门预算、2020年部门决算信息、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财政信息。
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指南、权责清单、民政业务数据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等内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提升公众参与度。局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围绕“志愿服务工作”“社会组织工作”“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们怎么干”等,先后召开7次新闻发布会,全年参加“政风行风热线”8次,就群众关心的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问题与听众进行对话交流,宣传解读政策、听取意见建议。淮南市救助站组织开展了开放日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救助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聚焦民生关注热点领域,围绕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全面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老年津贴发放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临时救助情况等内容。
细化、深化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可读性。对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采用图形、表格等多元解读方式,坚决做到“应解读尽解读”。2021年我局政务公开平台共发布政策解读共计18份(含同一文件多种形式解读),其中媒体解读1份,部门解读12份,负责人解读5份,着重解读了政策措施的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关键内容,确保政策内涵清晰传递、政策信号正确释放。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我局2021年全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经调查,申请人申请的文件文号不存在,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完善依申请公开全过程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印发《淮南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依申请公开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了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工作流程、登记和申请时间确认、审核内容和补正的相关要求、办理口径、答复时限、归档内容这六个方面的相关规定,提高了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对需在公开平台上发布的本部门文件及“淮南民政”官网发布的公文类信息统一提供可下载的PDF版本或只读格式的WORD文本,并根据要求做好对应文本的防篡改、防伪造工作。
(四)平台建设方面
优化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建设。我局始终坚持把“淮南市民政局”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严格落实国办要求,按照统一格式、法定时限,发布和报送工作年报。
推进政务平台数据共享整合及互动能力。强化民政官网、微信等政务新媒体的政务属性,不断增强信息编发、政策解读、回应关切能力。完善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新技术数据共享整合,推动信息多平台同步发布,提升信息公开率。注销“淮南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将社会救助平台功能整合到“淮南民政”微信公众号上。优化政务公开专栏搜索查询和互动交流等功能,定期更新公众提问解答内容,方便公众查阅。充分用好用活“12345”市民服务热线、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公众互动平台,及时回复公众诉求。
(五)监督保障方面
围绕强化意识、提升业务能力,组织本市民政系统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操作流程,认真做好已申请办理、公文备案等内容的数据录入和维护,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2 |
1 |
4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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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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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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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 |
||
行政强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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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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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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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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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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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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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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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1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任存在主要问题:一是编写的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数据内容略简,有部分内容重复;二是重大决策中决策公开不全面不完整不及时;三是政策文件解读形式过于单一,美观性和可读性需进一步提升。
(二)改进措施
针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少数信息发布不及时、政策解读形式单一、回应关切有待加强的问题,2021年我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是对于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信息发布,这三个方面工作作出了明确工作要求,要求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外发布;要求各部门制作政策解读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可视化方式;要求积极搭建民政互动平台,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二是加大热点问题的回应力度。加强对回应关切栏目的日常维护更新,热点难点问题市民问答,定期更新发布。此外民政局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分别采用新闻发布会、热线、访谈等多种形式,回应社会公众对于我市民政工作的疑问和关心。
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督导。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注意关注业务处室相关工作,督促做好信息发布、相关政策解决和热点回应;坚持不定期查看网站内容,对未及时更新的内容提醒相关处室进行更新,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对“淮南民政”官网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